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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百七十一章 操作猛如虎(一)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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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卫•韦斯特是2003年的首轮第18号新秀。

安德烈•伊戈达拉是2004年的首轮第8号新秀。

他们当时签订的都是首轮新秀标准合同,即2+2的4卖身契,前两个赛季是球队选项。

新秀标准合同非常坑。

有多坑呢?

首先,球队如果执行了后两年的球队选项,那么球员会在执行完四年合同后变为受限制自由球员。

但是,如果球队不执行球队选项,在第二年结束或者第三年结束终止了合同,球员就会立即成为自由球员。

这个时候,母队依然可以参与报价,而且拥有“拉里•伯德条款”的优势,但是母队的报价不能超过新秀合同规定的金额。

也就是说,想留在母队,就必须执行合同,就算不执行合同,拿的钱也是一样。

想发财,就滚去其他队,前提是母队放人。

就比如,大卫•韦斯特2003年签的2+2卖身契是4年580万美刀,他从2003-2004赛季到2006-2007赛季的薪水分别是:

116万美刀、125万美刀、134万美刀、205万美刀

这个赛季山猫如果不执行球队选项,大卫•韦斯特就会成为完全自由球员。

这个时候,夏洛特山猫可以继续报价。

但夏洛特山猫的报价中,2006-2007赛季的薪水不能高于205万美刀,而其他球队最高可以报2006-2007赛季工资帽的25%,也就是1328万美刀!

六倍还多,除非大卫•韦斯特傻了,否则他怎么会继续跟夏洛特山猫签合同!

关键节点在于大卫•韦斯特要挣这1328万美刀,前提是夏洛特山猫不执行球队选项。

但是,大卫•韦斯特真值这1328万美刀,夏洛特山猫为什么要放人,他们傻吗?

他们傻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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